EBITDA率大幅降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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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固网虚拟运营商Vanco

1989年,Vanco开始在英国提供数据网络的管理服务,后来该公司成为最早尝试固网虚拟运营的公司之一,并一度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固网虚拟运营商。该公司整合了650多家基础运营商的网络服务,覆盖了230多个国家,包括约7000 MPLS节点和超过15000个互联网接入节点,这些资源可以用来为企业用户构建全球骨干网络,使得跨国公司组建全球网络时不必要与每个国家的运营商签订合同,可以从该公司在全球范围获得端到端的网络解决方案。Vanco公司客户分布160多个国家,曾被英国《镜报》、《卫报》等媒体评为英国成长最快的100家公司之一。不过2008年5月Vanco出现债务危机,被印度通信巨头Reliance Globalcom收购。
2.监管方法
在非绑定网元的批发价格监管上,这些国家监管机构采用投资回报率法(ROR)、零售价折扣法(Retail Minus)、价格上限法(CAP)、对标模型法(Benchmarking)等方法进行直接定价监管。
案例
澳大利亚监管网元批发价格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对许多电信业务都进行了批发价格监管,希望通过管制促进竞争,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使用率。比如对本地电话服务(LCS),批发出租电路(WLR)采用零售价扣减(RMRC);对公共电话网络发话与来话接入(PSTN OTA)、用户回路分享(LSS)、无条件本地环路服务(ULLS)、移动接续服务(MTAS)采用上限管制(CAP),促使各类业务批发价格呈显著下降的趋势。
网元非绑定政策可能导致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网元出租价格偏低,从而影响运营商的投资意愿。21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在固网领域的网元非绑定政策有所松动,比如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对光纤入户FTTH业务实行非绑定豁免,避免非绑定政策影响FTTH业务的发展;同时,原来以语音业务为主的固网虚拟运营逐渐衰退。然而一些国家非捆绑式的宽带业务仍在发展中,同时面向集团客户、跨国客户提供数据虚拟组网业务在全球范围内仍持续发展。
(二)我国固网虚拟运营的发展
从法律上看,网元非捆绑政策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我国加入WTO签署的《基础电信协议》中涉及保障互联互通原则规定:在主导经营者的网络中任何技术可行点上要确保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互联互通。这实际包含了开放网络元素非捆绑政策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对网元解绑政策也有相应涉及,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
虽然相关法规对网元解绑政策有所触及,但我国迄今并未正式推出网元解绑政策执行方案,使得固网虚拟运营未能正式推出市场。不过,我国的固网虚拟运营也不乏案例,比如IP长途电话便类似于一种固话转售业务,国内有的IPVPN增值业务经营者实际成为数据网络虚拟运营商,有的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业务等平台一度成为长途话务转售平台。
案例
首都在线公司转售IP长途业务
2003年,首都在线公司与北京网通合作推出了按主叫计费的96446IP长途业务,成为北京市场上最大的IP长途业务转售商。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电信市场业已存在大量用户驻地网宽带运营商。尽管在政策上仍处于“灰色”地带,但这些驻地网宽带运营商不少拥有自己的品牌和“最后一百米”或者“最后一公里”的接入设施,有的成为固网转售业务经营者,有的实际成为固网业务经营者。未来如果开放固网转售业务,这些驻地网运营商将在电信市场产生更大竞争效应,并且还可能进入移动转售业务市场,从而在局部地区实现全业务虚拟运营。
(三)固网虚拟运营对移动虚拟运营的影响
在国外,固网虚拟运营的开放远早于移动虚拟运营经营,固网虚拟运营积累的经验为移动虚拟运营开放奠定了规则基础。因为在固网虚拟运营市场上建立的规则体系,在许多方面也能够适用于移动虚拟运营领域。
固网虚拟运营的开放基础,使得移动虚拟运营经营的灵活度相对更大。比如移动虚拟运营经营者可以利用固网虚拟运营,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构建自己的虚拟长途传输网络,还可以租用基础运营商设施建立自身交换中心等设施,使得移动虚拟运营经营者在移动用户的语音业务经营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无论固网虚拟运营商还是移动虚拟运营商,向全业务运营商发展都是一种扩大范围经济效应的重要手段。
我国一直未推出网元非捆绑政策和固网转售业务,实际上这对移动转售业务经营模式也造成了很大限制,如导致移动转售业务经营难以构建自身的传输网络、交换网络等,移动转售业务的经营定价空间也相对缩小;同时,在固网虚拟运营未开放的条件下,我国也无法形成与国外类似虚拟集成运营商MVNE的“中间市场”。
比较固网虚拟运营和移动虚拟运营,它们面临的运营环境并不相同。相比于固网虚拟运营对监管制度要求更高所不同的是,移动虚拟运营的商业化色彩更加浓厚(见表5-2)。
表5-2 固网虚拟运营与移动虚拟运营的比较
第二节 MVNO的商业模式与发展
MVNO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电信市场已经发展多年,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也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与此同时,国内MVNO市场起步不久,如何借鉴国外经验发展国内MVNO市场便成为虚拟运营商和基础运营商面临的共同挑战。
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移动虚拟运营环境和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移动虚拟运营竞争比较激烈,大量竞争者不断加入市场,同时也有不少竞争者退出市场。在这一过程中,有的移动虚拟运营商在竞争中凭借经营特色脱颖而出,占据一定市场地位,有的基础网络运营商通过开展移动网络批发业务拓展移动虚拟运营市场,在市场经营上取得良好业绩。
一、基础运营商网络批发与虚拟运营
国外许多经营较好的MVNO都与基础运营商有深度的战略合作关系,甚至有基础运营商参与投资。不少基础运营商将虚拟运营作为自身重要的零售业务渠道,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合资的MVNO公司,或者建立自营的MVNO公司,或者有时直接收购MVNO公司。
欧美大型基础运营商大多拥有自己的MVNO子公司,如AT&T公司下属有MVNO预付费子公司Aio,美国T-Mobile公司下属有预付费MVNO子公司GoSmart,西班牙电信下属有MVNO子公司Giffgaff,荷兰KPN电信公司在西班牙和法国分别拥有独立的MVNO品牌simyo和 blau。欧洲Tesco(乐购)Mobile是移动网络运营商O2与Tesco的合资子公司,美国最大的虚拟运营商Tracfone是墨西哥美洲移动公司的子公司。
美国SPRINT、德国E-Plus、荷兰KPN等一些基础运营商不仅自身控股或参股虚拟运营,而且与多家虚拟运营商合作,向虚拟运营商提供的移动批发业务占据其业务收入相当比例,有的移动批发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移动零售业务。
案例
德国E-Plus拓展移动批发业务和MVNO市场获得成功
2002~2005年,实力相对偏弱的德国移动运营商E-Plus在与T-MOBILE、沃达丰(德国)、O2等的激烈竞争中,市场份额不断下降,EBITDA率大幅降至24%。E-Plus调整竞争战略,将提供移动批发业务和拓展移动虚拟运营市场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不仅自身建立多个MVNO子品牌,而且在三年内先后引入30多家MVNO作为合作伙伴。该战略获得很大成功,2005~2008年的网络用户复合增长率达18%,是德国市场份额增长最快的移动运营商;EBIDTA率由24%提高到39%,客户获取成本也下降了64%。
E-plus旗下有十多个自有MVNO品牌,大多为收购而来。例如其统一费率品牌BASE以及平价品牌Simyo,都是向合作伙伴收购股份之后,从合资经营转为自营的。
案例
Sprint支持MVNO发展
美国第三大移动运营商Sprint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两大市场领先者Verizon Wireless和AT&T的挤压,经营状况不佳。为了提升市场份额,Sprint加强与MV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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